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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报道】据新华社上海9月4日专电
上海证券交易所4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针对全流通市场突出问题改革停牌制度,新增破产和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成为新上市规则最引人注目的改变。《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证券市场格局、规模、参与主体等从广度和深度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此,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协调下,沪深交易所对现行《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
针对全流通市场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作出了下列新的制度安排:
首先,改革停牌制度,基本取消一小时例行停牌,突出警示性停牌。为提高市场效率,加强信息披露与市场交易的联动监管,确立了保证信息披露公平与对称的停牌原则,不再以公告的重要性作为判断停牌的依据。上证所在此次修订中基本取消了重大信息的一小时例行停牌,如披露年度报告、业绩预告、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否决议案等,突出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警示性停牌。
另外,公司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的,上证所要求其主动申请停牌,并借鉴境外市场的做法,对于有市场传闻且出现股价异动的,增加盘中停牌措施。为遏制影响市场效率的长期停牌,还要求长期停牌公司每5个交易日披露停牌原因及相应进展情况,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交易权。
其次,进一步规范公司董监事高管和股东的交易行为。《上市规则》要求董监事高管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应提前报交易所备案。对董监事高管和股东短线交易公司股票行为,要求董事会切实承担起对违法收益的收缴和信息披露责任。
为促进上市公司建立预防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完善违规担保行为的监管,上证所在此次修订中新增了一种其他特别处理情形,即只要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公司违反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将被交易所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一旦问题得到解决,公司也可随时申请撤销其他特别处理。《上市规则》明确了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具体情形,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4亿元股本以上的低于10%)。对于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退市程序,在制度设计上给予“1+6+6”的宽限期,即公司在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被停牌后的1个月内提出解决方案,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6个月里实施解决方案,若6个月期满仍不能解决股权分布问题,公司可以在被暂停上市6个月内继续通过协议转让等其他方式来解决股权分布问题,否则将被终止上市。《上市规则》还新增了“破产”和“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针对现行破产规定单一薄弱的现象,此次修订按照《证券法》关于破产退市的释义和《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对公司进入法院破产程序后,规定了两种不同退市程序: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交易所对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给予二十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充分释放风险后对公司予以停牌,直至法院裁定相关程序结束后复牌;法院宣告公司破产,交易所将直接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而不是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才终止上市。《上市规则》结合全流通市场特点,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规定发行人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之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原36个月缩短到12个月。
另外,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持股36个月的限制,本次修订允许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一年后,在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况下,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向交易所申请,可以转让其所持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