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  下一篇>

“打黑工”发生工伤不能再“私了”

向正式工待遇看齐,伤亡最高赔偿可超50万

2008-9-5 7:28:14 推荐 评论 【 字号:
 

  【南京日报报道】劳动者在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打工,或是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被俗称为“打黑工”,一旦发生工伤伤亡事故,当事人只能与单位“私了”,获得少量经济赔偿。针对这一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转发了省劳动部门《关于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童工伤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打黑工”伤亡赔偿有可能超过50万元。

  市劳动部门相关人士解释,正规用工单位一般都参加了工伤保险,一旦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部门将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定期待遇或一次性经济赔偿。而“打黑工”者都没有工伤保险,不仅经济赔偿没有保障,甚至无法及时得到医疗救治。

  昨天转发的《意见》明确,没有营业执照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非法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发生伤亡事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这类单位还应当自职工或童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申请。单位不申请的,伤亡职工、童工或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出申请。劳动部门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单位根据鉴定结果、按照相应的标准向伤亡职工、童工或其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级伤残到十级伤残的赔偿金,从赔偿基数的16倍到1倍不等,如果造成死亡,则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其中,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908元,按此测算,最高赔偿额度可达57万多元。

  这类单位拒不按规定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亡职工、童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向劳动部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劳动部门将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获行政处罚。

 
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蔡晓芳 】
 
 
 
版权所有:南京日报社 南京龙虎网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报网互动服务信箱:bwhd@longhoo.net
网站设计制作维护:南京龙虎网
Copyright@2008 Nanjing Daily and LONGHOO.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证-020116 视听节目许可证